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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汇总

来源: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18 15:22:20

  现在我们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就整理以下我们的会计《经济法》几个考试点分享给大家:

  考点1】股东出资(2017年综合题)

  (1)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未履行出资

  ①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综合题)

  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岀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殷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逑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履行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017年综合题)

  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综合题)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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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股东资格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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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董事、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情形(2017年简答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近1年内曾经具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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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

  【提示1】购买权行使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提示2】转让股东有权不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提示3】转让股东未征求意见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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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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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6】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注册资本金;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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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7】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董事、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1】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新增)

  【提示2】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018年新增)

  【提示3】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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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8】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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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9】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决议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07年综合题、2016年简答题)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以上就是全部的考试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今后有什么疑问希望大家可以报名联系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4007.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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