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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1 10:48:47

  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原材料40000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尽在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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